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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运动队管理办法
作者:王珊珊 编辑:周剑 审核:刘青 日期:2025-09-0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提高校体育运动代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对外参赛竞技水平,规范运动队日常管理,保证运动队有序训练,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队训练纳入教学管理体系,在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下,由体育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同时接受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运动队训练实行体育学院直接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

第四条 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练员应依照本办法对运动队进行业务训练管理运动员要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训练管理

第二章 教练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教练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教练由本人申请,系、教研室推选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聘用。运动队(田径项目除外)人数低于8人原则上聘用1名教练员,8~20人聘用2名教练员,高于20人运动队视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聘用教练员具体人数。

第七条 教练员具备与其所承担的训练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其基本条件为具有牢固的政治思想基础,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专项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八条 教练员应自觉地履行其职责,严肃训练纪律,认真制定训练计划,科学选择训练手段和方案,严格管理,努力完成训练计划,实现训练目标。

第九条 做好平时训练考勤,赛前准备,临场指挥,赛后总结的各项工作。平时训练每周不少于一2小时/次),赛前训练每周训练不少于42小时/次,时长至少一个月。

第十条 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运动员的全面发展。做到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打骂和侮辱运动员,并以身作,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运动员的表率。

第十一条 运动队外出比赛前,由教练员提出赛申请,填写《体育学院工作请示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参赛。参赛领队由学院领导担任,参赛运动员(田径项目除外)低于8人原则上1名带队教练员820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1(足球项目根据需要可配备队医1名),超过20人视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带队教练员具体人数。

第十 运动队外出比赛,教练员作为主责人应负责队员人身安全,安排管理赛训等相关内容,比赛前要集结队员召开赛前动员及安全会议。领队要协助教练员抓好赛前集训工作,参加有关会议,解决临时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第十 教练员在赛后尽快将比赛信息告知学院办公写好比赛简讯,在赛后一周内将比赛过程性资料上交办公室(报名表、秩序册 奖牌获奖证书扫描件、赛中照片资料齐全后准予报销比赛相关费用

第三章 运动员的选拔与管理

第十 运动员经本人申请经教练组综合考核后入队

第十 运动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积极参加学校院、班级组织各项活动。

第十 运动员必政治上积极上进,思想作风表现好,具有为校争光的意识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十 运动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和从事的事业,并积极发挥自己的体育专长,为学体育多做贡献。

第十 运动员应服从教练安排,自觉刻苦训练,遵守训练时间,训练纪律,认真完成各项训练任务,凡无故缺席三次者,取消其运动员资格。

第十 运动员每一学期必须进行必要的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考核,如一学年内达不到所规定的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的考核要求,即取消其运动员的资格。

二十 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不良行为的运动员,无论其成绩如何,均应取消其运动员资格。

第四章 补贴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 对参赛获奖的运动员赛前按10元/次给予伙食补助,补助不超过30次

第二十 参赛运动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购置参赛服装,学院补贴不超过300元。参赛服装由教练员提出申请,报分管竞赛院领导,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采购小组落实购买

第二十 参赛期间,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等费用按《宿迁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 对我校综合考核高质量发展指标(体育)以及对学院教学工作考核指标有贡献的获奖,年终给予绩效奖励。

第二十 特殊情况需临时组队参赛的运动队,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决定参赛领队、教练以及参赛运动员人数,并根据比赛实际情况给予相关补助。

第二十 教练员动员参赛取得的成绩按《宿迁学院教研业绩计分办法(修订》等相关文件予以奖励。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宿迁学院体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