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提高校体育运动代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对外参赛竞技水平,规范运动队日常管理,保证运动队有序训练,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队训练纳入教学管理体系,在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下,由体育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同时接受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运动队训练实行体育学院直接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
第四条 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练员应依照本办法对运动队进行业务训练管理,运动员要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训练管理。
第二章 教练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教练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教练员由本人申请,系、教研室推选,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聘用。运动队(田径项目除外)人数低于8人原则上聘用1名教练员,8~20人聘用2名教练员,高于20人运动队视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聘用教练员具体人数。
第七条 教练员应具备与其所承担的训练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其基本条件为具有牢固的政治思想基础,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专项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八条 教练员应自觉地履行其职责,严肃训练纪律,认真制定训练计划,科学选择训练手段和方案,严格管理,努力完成训练计划,实现训练目标。
第九条 做好平时训练考勤,赛前准备,临场指挥,赛后总结的各项工作。平时训练每周不少于一次(2小时/次),赛前训练每周训练不少于4次(2小时/次),时长至少一个月。
第十条 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运动员的全面发展。做到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打骂和侮辱运动员,并以身作则,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运动员的表率。
第十一条 运动队外出比赛前,由教练员提出参赛申请,填写《体育学院工作请示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参赛。参赛领队由学院领导担任,参赛运动员(田径项目除外)低于8人原则上配1名带队教练员,8~20人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1人(足球项目根据需要可配备队医1名),超过20人视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带队教练员具体人数。
第十二条 运动队外出比赛时,教练员作为主责人应负责队员人身安全,安排管理赛训等相关内容,比赛前要集结队员召开赛前动员及安全会议。领队要协助教练员抓好赛前集训工作,参加有关会议,解决临时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第十三条 教练员在赛后应尽快将比赛信息告知学院办公室,写好比赛简讯,在赛后一周内将比赛过程性资料上交办公室(报名表、秩序册 、奖牌、获奖证书扫描件、赛中照片等),资料齐全后准予报销比赛相关费用。
第三章 运动员的选拔与管理
第十四条 运动员须经本人申请,经教练组综合考核后入队。
第十五条 运动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运动员必须政治上积极上进,思想作风表现好,具有为校争光的意识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十七条 运动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和从事的事业,并积极发挥自己的体育专长,为学校体育多做贡献。
第十八条 运动员应服从教练安排,自觉刻苦训练,遵守训练时间,训练纪律,认真完成各项训练任务,凡无故缺席三次者,取消其运动员资格。
第十九条 运动员每一学期必须进行必要的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考核,如一学年内达不到所规定的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的考核要求,即取消其运动员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不良行为的运动员,无论其成绩如何,均应取消其运动员资格。
第四章 补贴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参赛获奖的运动员赛前按10元/次给予伙食补助,补助不超过30次。
第二十二条 参赛运动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购置参赛服装,学院补贴不超过300元。参赛服装由教练员提出申请,报分管竞赛院领导,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采购小组落实购买。
第二十三条 参赛期间,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等费用按《宿迁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我校综合考核高质量发展指标(体育)以及对学院教学工作考核指标有贡献的获奖,年终给予绩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临时组队参赛的运动队,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决定参赛领队、教练以及参赛运动员人数,并根据比赛实际情况给予相关补助。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运动员参赛取得的成绩按《宿迁学院教研业绩计分办法(修订)》等相关文件予以奖励。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宿迁学院体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